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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丨广市监罚字〔2021〕0020号
 
新闻来源:广德电子政务网   浏览热度:435  

当事人:

姓名:石传兵;性别:男;民族:汉;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 公民身份号码:342523********0719;

姓名:李某;性别:男;民族:汉;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公民身份号码:342523********3071X;

姓名:向某;性别:男;民族:汉;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公民身份号码:342523********0714;

姓名:傅某;性别:男;民族:汉;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公民身份号码: 342523********073X。

2021年1月21日,我局接《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广自然资规函〔2021〕7号),称石传兵、李某、向某、傅某收购砂土并加工销售的行为属我局管辖,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我局。经核查,当事人石传兵、李某、向某、傅某经营的洗砂场位于广德市景贤中学南边,该洗砂场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认为,石传兵、李某、向某、傅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收购砂土并加工销售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2021年2月10日,执法人员报市局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1、李某于2015年在广德市景贤中学南边空地加工鹅卵石,2017年3月份,严某、黄某、潘某租用李某场地和机器开设洗砂场, 2018年5月份,严某等人停止经营洗砂场。

2、2018年8月份,石传兵、傅某、向某三人将严某等人经营的洗砂场股份购买后与李某重新经营,分别从祥生君临府建筑工地、石榴玉兰湾建筑工地、桃州镇塘口村、柏垫镇梨山村、碧桂园等五处共购进毛砂(泥土、砂、石子混合物)36026.79吨(有票据),其中碧桂园处101.7吨、塘口处157.4吨、梨山处1468.1吨、石榴玉兰湾建筑工地与祥生君临府建筑工地合计34299.59吨。碧桂园、塘口、梨山三处毛砂的购买价格为25元/吨,祥生君临府建筑工地、石榴玉兰湾建筑工地的34299.59吨毛砂共支付人民币20万元。2018年9月底,安徽广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德广信和园项目承建方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德公司),将广德广信和园项目基坑开挖产生的毛砂堆放至当事人洗砂场,共计10余万立方,并约定以15元/吨(成品砂)的价格让当事人为其洗砂,施德公司为让当事人尽快帮其洗砂,与当事人达成口头置换协议,将其堆放在当事人场地上的毛砂洗出后的成品砂冲抵与当事人置换的成品砂数量,施德公司将当事人5783.86吨成品砂以80元/吨的价格销售至有业务往来的混凝土公司。2018年10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洗砂场停止经营。

3、当事人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砂场经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经营的砂场账目核算,至案发时,当事人洗砂场经营期间有记录的销售额为257891元,大客户预存款222152元,经查阅,大客户在砂场购买砂石在其“实物出入账”中均有记录,我局认为当事人有记录的实际销售额为257891元。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的“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案”中该公司销售至混凝土搅拌站的成品砂价格,为80元/吨(不含运费),以此计算,当事人置换给施德公司的成品砂货值金额为462708.8元(5783.86吨×80元/吨=462708.8元),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规定,我局认为置换给施德公司货值462708.8元成品砂为其经营期间的收入,另按照当事人口述碧桂园、塘口、梨山的毛砂是以25元/吨的价格购买,其合计支付43180元毛砂款(无票据)(101.7吨×25元/吨+157.4吨×25元/吨+1468.1吨×25元/吨=4318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故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77419.8元(462708.8元+257891元-200000元-43180元=47741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关于移送违法线索的函》(广自然资规函〔2021〕7号)1份及相关案卷4卷,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对当事人李某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向我局限期提供砂场经营期间的账簿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予以证明;

3、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处的“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案”中“广德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材料对账单”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置换给施德公司的成品砂的销售价格予以证明;

4、《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材料移送函》1份及附件2页,砂场账目照片1页,对广德市公安局将当事人砂场经营账目移送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事实予以证明;

5、当事人经营的砂场账目中提取的“收款收据开支6-1、收款收据开支6-4”复印件1页,对当事人经营期间是以砂场名义对外采购的事实予以证明;

6、当事人经营的砂场账目中提取的“收款收据”、“砂场出料单”照片打印件3页,大客户预存账目复印件1页,对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的销售账目中含有大客户预存款的事实予以证明;

7、刘某银行流水复印件1页(广德农村商业银行),对当事人支付给刘某(石榴玉兰湾、祥生君临府基坑渣土负责人)的毛砂款的金额予以证明;

8、当事人置换给施德公司的成品砂账目照片打印件1页、复印件8页,对当事人置换给施德公司成品砂的数量予以证明;

9、当事人毛砂进料账目复印件51页,对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购进毛砂的数量予以证明;

10、当事人成品砂出料账目复印件22页,对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成品砂销售情况予以证明;

11、当事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3份,对其身份及砂场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销价予以佐证;

12、当事人石传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对其身份及砂场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销价予以佐证;

13、当事人向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对其身份及砂场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销价予以佐证;

14、当事人傅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对其身份及砂场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销价予以佐证;

15、当事人经营的砂场会计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5份,对其身份及当事人砂场的经营情况、账目、进货情况、销售情况、进销价予以佐证;

16、安徽省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对其身份及施德公司与当事人成品砂置换情况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出证人签字(盖章)确认。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广市监听告字〔2021〕00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以砂场名义对外销售及采购,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砂场经营期间经营额为720599.8元,数额较大,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6目“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社会危害后果:……6.违法数额较大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本)“【43】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无照经营时间在90日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7419.8元予以没收,对无照经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87419.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订版)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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